公告日期:2018-12-07
债券代码: 122483、 122492、 135319、 135390、 135447
债券简称: 15新光01、 15新光02、 16新控01、 16新控02、 16新控03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2015年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5
年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新光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新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和新
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18 年 12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编制
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公开信息、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或“公司”) 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
及发行人向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出具的说明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华
鑫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作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 2015 年新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5 年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
二期)、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新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 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
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系列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现就发行人、 其控股子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披露的《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发行人于
2018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 2018】 42号),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
43号),内容如下:
一、本次行政监管措施的基本内容
1、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近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
经査,作为上市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你公司在上市公司
未履行内部相关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及金
14.35亿元)和要求上市公司为你公司及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涉及金额20.55亿
元)的违规事项,并且当该事项发生后,你公司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披露上述
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号)第1项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
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问题,并按如下要求进行改
正。
( 1)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你公司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归还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并
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对你公司违规担保的清欠解保工作,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上市
公司的不利影响。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
括但不限于整改计划、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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