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5新光01资讯
2018-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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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07

债券代码: 122483、 122492、 135319、 135390、 135447

债券简称: 15新光01、 15新光02、 16新控01、 16新控02、 16新控03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2015年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5

年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新光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新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和新

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18 年 12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编制

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公开信息、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或“公司”) 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

及发行人向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出具的说明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华

鑫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作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 2015 年新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5 年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

二期)、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新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 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

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系列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现就发行人、 其控股子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披露的《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发行人于

2018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 2018】 42号),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

43号),内容如下:

一、本次行政监管措施的基本内容

1、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近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

经査,作为上市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你公司在上市公司

未履行内部相关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及金

14.35亿元)和要求上市公司为你公司及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涉及金额20.55亿

元)的违规事项,并且当该事项发生后,你公司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披露上述

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号)第1项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

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问题,并按如下要求进行改

正。

( 1)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你公司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归还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并

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对你公司违规担保的清欠解保工作,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上市

公司的不利影响。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

括但不限于整改计划、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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