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5万达01资讯
2017-09-06 0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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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04

债券简称: 15 万达 01 债券代码: 122446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 539 号)

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17 年 9 月

1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受托管

理协议》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业”或“发行人”)出具的

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76 号”批复核准, 大连万达商

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达商业”或“ 发行人”) 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150 亿元(含 150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期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简

称为“15 万达 01”)

发行主体: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50 亿元。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 发行人可选

择上调票面利率, 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利率加发行人

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

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

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

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

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回售登记期: 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

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

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

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

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债券票面金额: 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3

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

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本期债券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

付息债券登记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债券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期之前的第 1

个工作日。

付息日期: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27 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间每年的 8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

兑付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之前的第

3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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