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冠城债”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15冠城债资讯
2017-08-23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8-23

证券代码: 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7-035

债券代码: 122444 债券简称: 15冠城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5 冠城债” 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7年8月25日

●债券付息日: 2017年8月28日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8月26日发行的冠城

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7年8月28

日(因2017年8月26日为休息日) 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

间的利息。根据《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 15冠城债。

3、 债券代码: 122444。

4、 发行总额:人民币28亿元。

5、 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41

号。

7、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无担保。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 债券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10%, 在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

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 本次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

的8月26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

2016年和2017年每年的8月26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

2018年8月26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

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 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26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

权,则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

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2017年5月8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

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 上市日期: 2015年9月21日。

15、 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5.10%, 每手“ 15 冠城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 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 51.00 元(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25 日

2、 本次付息日: 2017 年 8 月 28 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5 冠城债” 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