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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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718 股票简称:际华集团
债券代码: 122425 债券简称: 15 际华 01
债券代码: 122426 债券简称: 15 际华 02
债券代码: 122358 债券简称: 15 际华 03
债券代码: 143137 债券简称: 18 际华 01
债券代码: 163574 债券简称: 20 际华 0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0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0年8月6日
本息兑付日: 2020年8月7日
债券摘牌日: 2020年8月7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支付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期间的
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 15 际华 01
3、债券代码: 122425。
4、 发行人: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 人民币 20 亿元。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债券目前存续规
模约 13.79 亿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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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3.60%,
在存续期第 3 年末,发行人决定上调票面利率至 4.60%, 并在存续期后 2 年保持
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 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8 月 7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60%,
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6.0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8 月 6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剩余全部本金。
4、 本息兑付日: 2020 年 8 月 7 日。
5、债券摘牌日: 2020 年 8 月 7 日。
三、 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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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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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