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25: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0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15际华01资讯
2020-07-31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7-31

1

证券代码: 601718 股票简称:际华集团

债券代码: 122425 债券简称: 15 际华 01

债券代码: 122426 债券简称: 15 际华 02

债券代码: 122358 债券简称: 15 际华 03

债券代码: 143137 债券简称: 18 际华 01

债券代码: 163574 债券简称: 20 际华 0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0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0年8月6日

本息兑付日: 2020年8月7日

债券摘牌日: 2020年8月7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支付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期间的

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 15 际华 01

3、债券代码: 122425。

4、 发行人: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 人民币 20 亿元。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债券目前存续规

模约 13.79 亿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6、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3.60%,

在存续期第 3 年末,发行人决定上调票面利率至 4.60%, 并在存续期后 2 年保持

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 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8 月 7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60%,

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6.0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8 月 6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剩余全部本金。

4、 本息兑付日: 2020 年 8 月 7 日。

5、债券摘牌日: 2020 年 8 月 7 日。

三、 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3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