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广证01、15广证02、15广证债和15广证G2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5广证债资讯
2018-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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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16

125976.SH 15 广证 01 125861.SH 15 广证 02

122407.SH 15 广证债 136115.SH 15 广证 G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5 广证 01、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2018 年 3 月

重要声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

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

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平安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平安证券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广州证券”) 2015 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15 广证 01”,债券代码

125976.SH)、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15 广

证 02”,债券代码 125861.SH)、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5 广证债”,债券代码 122407.SH)和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5 广证 G2”,债券代码

136115.SH)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

相关规定及 15 广证 01、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 15 广证 01、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 重大事项报告如

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广州证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以下简称“鑫沅资管”)签署了

《广州证券穗融 28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为广证穗融-

中信-合同 2015 第 28 号,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委托人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向

广州证券交付了第 3 期委托资产,人民币 2.19 亿元。 广州证券根据委托人鑫沅

资管出具的投资指令将委托资产投资于中弘股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

“股票质押交易”),并与融资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

签署了编号为 GZZQZY-2016-5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

务协议》、编号为 G5001101 的《广州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

称“原协议”)。

现融资人中弘卓业未按原协议约定购回日 2017 年 8 月 31 日购回股票质押交

易,已构成违约。穗融 28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要求广州证券对融资人中

弘卓业启动诉讼程序追索。

二、本案相关进展

2018 年 3 月 12 日代理律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并收到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 (2018)粤 03 民初 665 号),涉案金额 2.19

亿元,目前案件正在排期审理当中。

三、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15 广证 01、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 的受托管理人认为上述诉

讼涉及事项, 为广州证券接受产品委托人出具的指令要求提请诉讼,不会对广州

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平安证券作为 15 广证 01、15 广证 02、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 受托管理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

相关规定及 15 广证 01、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5 广证 01、 15 广证 02、 15 广

证债和 15 广证 G2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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