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广证02、15广证债和15广证G22019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5广证债资讯
2019-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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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18

122407.SH 15 广证债 136115.SH 15 广证 G2

125861.SH 15 广证 0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

2019 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2019 年 1 月

重要声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

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

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平安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平安证券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广州证券”)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15 广证 02”,债券代码

125861.SH)、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

简称“15 广证债”,债券代码 122407.SH)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5 广证 G2”,债券代码 136115.SH)的受托管

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 15 广证 02、 15 广

证债和 15 广证 G2 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3 年广州证券承销发行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批准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3 莒鸿润),债券期限两年,自 2013 年 11 月 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还本付息方式采用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13 莒鸿润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 9.5%。

2013 年 10 月 18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 与莒

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 2013 年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认购协议》,证券登记账户名称为华富基金-中信银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5 日,宁夏银行与华富公司签订《华富基金高收益债券 1 号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设立资管计划,宁夏银行实际持有 13 莒鸿润债

券数量为 5,000 万元。

该笔债券到期后,发行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兑付债券,宁夏

银行将保证人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

审理过程中,保证人抗辩未提供保证担保,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宁夏银

行诉讼请求。

现宁夏银行将广州证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9)粤

01 民初 16 号),请求广州证券赔偿损失本金及利息损失等合计 6,965.34 万元,

请求广州证券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目前案件正在排期审理当中。

二、 上述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 的受托管理人认为上述诉讼(仲裁) 涉

及事项,对广州证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

性较小。

平安证券作为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 受托管理人,根据《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及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证 G2《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要求出具本受托

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5 广证 02、 15 广证债和 15 广

证 G2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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