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5云能投资讯
2020-01-09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1-09

债券代码: 122391 债券简称: 15 云能投

债券代码: 136073 债券简称: 15 云能 02

债券代码: 143105 债券简称: 17 能投 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15云能投” ,债券代码122391)、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

券简称“ 15云能02” ,债券代码136073) 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 17能投01” ,

债券代码143105) 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三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现就下述重大事项予以报告: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云南能投”)对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能源”)、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

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商业”)、大大置业(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农业”)、北方

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上海峡云创富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峡云创富”)、上海浦和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和”)、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安能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云能投(上海)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统借统还借款协议》;请求判令云能投(上

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8 亿元;判令云能投

(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15,516,650.52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10.5%计算的逾期罚息

及复利;判令其余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受理号为( 2018)云民初 147

号。

2019 年 6 月 6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

确认云南能投与上海能源签订的《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双方已经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协商解除;二、由上海能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给云南能投下欠借款本金 8 亿元及该款按年利率 5.25%计算的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止下欠的期内利息

15,516,650.52 元、按年利率 10.5%计算的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款

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三、由上海能源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支付给云南能投律师费 20 万元、保全担保费 293,585.99元;

四、如上海能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二、三项判决确定的义

务,则云南能投对上海华信提供质押的上海能源 50%的股权及威海南

海保利科技防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 亿元出资额及其相应的财

产份额享有质押权,并对质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五、如上海能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二、三项判

决确定的义务,则云南能投对国能商业提供质押的国能联合控股有限

公司 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质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由上海华信、国能商业、大生农业、北方

石油、峡云创富、上海浦和、联安能源对本案中上海能源下欠云南能

投的上述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华信、国能商

业、大生农业、北方石油、峡云创富、上海浦和、联安能源承担责任

后有权向上海能源追偿;七、驳回云南能投其他诉讼请求。

二、 二审情况

因被告之一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就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提起上诉, 发行人就要求被告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盛懿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2019 年 12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受理该案二审,案

件受理号为( 2019)最高法民终 2025 号,案件定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开庭审理。

三、 诉讼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发行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