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八次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14财富债资讯
2018-06-21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6-21

债券简称: 14 财富债 债券代码: 12236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018年第八次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1

声 明

本报告依据《 2014 年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

《债权代理协议》)、《 2014 年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

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由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广发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广发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4 财富债, 上市代码为“122367”。

3、发行规模:人民币 8 亿元(债券余额约 5.92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5.13%;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年利率 70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后续期

限票面利率为 5.83%。

7、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最后一年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

办理。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计算利息)

9、选择权条款执行情况: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

票面年利率 70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 5.83%;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4 财富债”回售申报的统计, “14 财富债”( 债

券代码: 122367)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 207,836 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207,836,000

元。

10、 担保方式: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财信投资”) 为

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 发行时信用级别: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综

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2、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4 日出具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跟踪评级报告》,发行

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3

13、债权代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重大事项

发行人新增诉讼事项, 该诉讼情况具体如下: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18) 湘民初字第 34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

行、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关联关系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

行:无关联关系

被告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自身

2018 年 6 月 12 日, 发行人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原告辽中县农村

信用合作联社状告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财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为: 1、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34, 250, 000 元; 2、两被告

向原告提供“财富-浦发票据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相关配套文件; 3、两被

告向原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1, 085, 625 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018 年 6 月 8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暂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