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等事项的公告
14富贵鸟资讯
2018-08-01 17: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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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01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相关事项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送达的(2018)闽05破申

1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闽05破4号《决定书》,《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受

理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

书》中指定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关于泉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5破申10号)

泉州中院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闽05破申10号)

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晨程,石赫,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东段富贵鸟工

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70926K。

法定代表人:林和平。

2018年6月29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以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鸟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但仍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富贵鸟股份进行重整。富贵鸟

股份对国泰君安的重整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富贵鸟股份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石狮市,登记机关为福建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2013年12月,富贵鸟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16年9

月1日股票停牌。2015年4月22日,富贵鸟股份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14富贵鸟”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

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

至2020年每年的4月22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

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22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

第一个交易日)。债券到期日为2020年4月22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回

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4月22日。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国泰君安。2018年4

月23日,富贵鸟股份发布公告,称“‘14富贵鸟’公司债券于2018年4月23日应

兑付回售本金65206.80万元、第三个付息年度利息为5040.00万元,由于本公司

前期存在大额对外担保及资金拆借,相关款项无法按时收回,本公司无法按期偿

付本次债券到期应付的回售本金及利息……本次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公告还

称,“本次债券违约将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8年5月28日,国泰君安发布“14富贵鸟”公司债券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

议公告,称其于2018年5月24日召集召开了“14富贵鸟”公司债券2018年第三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授权和委托国泰君安参与发行人破产程序

的议案》。

另查明,截止国泰君安提起重整申请时,已有11名债券持有人授权国泰君安

以国泰君安名义提起破产申请,债券持仓金额为人民币23296.6万元。

本院认为,富贵鸟股份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登记机关为福建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富贵鸟股份发生债券实质性违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富贵鸟股份发布的公

告内容,可以认定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国泰君安获得债券持有人授权,依

法有权申请富贵鸟股份重整。富贵鸟股份对重整申请没有异议,其作为上市公司,

品牌享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受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关于泉州中院《决定书》((2018)闽05破4号)

泉州中院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决定书》((2018)闽05破4号)主要内

容如下:

2018年7月26日,本院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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