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面向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现就康美药业“15 康美债”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一)康美药业关于康美实业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2022 年 9 月 3 日,康美药业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康美实业所持公司股份
被司法划转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康美药业于近日接到通知,康美药业股东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持有的康美药业无限售流通股 148,000,000 股已被司法划转。本次司法划转未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康美药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司法划转后,康美实业持有康美药业股权比例将从 6.28%减少至 5.21%。
(二)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 年 9 月 3 日,康美药业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
展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29 日,康美药业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18),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案件一: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药业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
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信托与康美药业于 2019 年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39,000.00 万元,2019 年 11 月 15 日,康美药业以股权转让款偿还了渤海信托
107,000.00 万元贷款,2020 年 12 月 7 日,康美药业通过《债务转让协议》向渤
海信托还款 15,300.00 万元。一审判决原告享有对康美药业 33,972.52 万元的债权,康美药业承担 170.56 万元诉讼费。
后渤海信托因不服利息支付期间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对康美药业享有 46,764.00 万元债权,且诉讼费用由康美药业承担。
案件二: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
康美实业与渤海信托先后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
2018 年 12 月 5 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 356,000.00 万元,
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 80,365.52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后渤海信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82,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 104,909.76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康美药业近日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52 民初 276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结果主要如下:
1、被告康美实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尚欠原告渤海信托的借款本金 281,989.47 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
2、被告康美实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信托支付律师费 150 万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102.24 万元;
3、原告渤海信托对本判决第 1、2 项确定的被告康美实业之债务,有权以被告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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