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2015年度)
14盛屯债资讯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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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25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2015 年度)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双沪北路 1 号之 2 二楼)

2014 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

(2015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签署日期:2016 年 5 月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2015 年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况 ................................................. 2

第二章 发行人 2015 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7

第四章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 8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9

第六章 本次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0

第七章 发行人负责本次债券事务的专人变动情况 ........................ 11

第八章 担保人情况.................................................. 12

第九章 其他事项 ................................................... 13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2015 年度)

1

重要提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发行人”)对

外公布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长城证券对

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城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城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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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2015 年度)

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04 号文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发行人”或“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

4.5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简称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 4.5 亿元。

二、债券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代码及简称:证券代码为 122350,证券简称为“14 盛屯债”。

四、发行规模:4.5 亿元。

五、票面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7.7%。

六、发行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

七、上市日:2015 年 1 月 30 日。

八、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九、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

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发行人在第3年末

行使赎回权,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日2017年12月26日后5个工作

日内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7年12月26日一起支付。本次债券本金的兑付通

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

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十、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

十一、信用等级: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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