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2018年付息的公告
12广汽02资讯
2018-03-13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3-13

- 1 -

A股代码: 601238 A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17

H股代码: 02238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债券代码: 122242、 122243、 122352 债券简称: 12 广汽 01/ 02/03

113009、 191009 广汽转债、广汽转股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2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 10 年期)

2018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发行的 2012 年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第一

期)( 10 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的利息。根据《 广

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10 年期) 募集

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2 年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第一期)( 10

年期)。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42

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 12 广汽 02( 122243)。

4、发行主体: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债券品种、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30 亿元,票面利

率为 5.09%。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

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3 月 20 日。上述

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 2 -

息。

7、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 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担保情况: 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

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 2012 年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

告》, “ 12 广汽 02”的票面利率为 5.09%,每手“ 12 广汽 02”面值 1,000 元派

发利息 50.9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3 月 19 日。

2、 本次付息的付息日: 2018 年 3 月 2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3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部 “ 12 广汽 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 3 -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