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12松建化资讯
2014-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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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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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425 股票简称:青松建化 编号:临2013—049

债券代码: 122213 债券简称: 12松建化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01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4年12月4日

债券付息日: 2014年12月5日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发行的新

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4年12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4

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2松建化( 122213)。

3、发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2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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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60号文

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6.20%,固定不

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

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

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

面利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2

月4日止。

10、付息日: 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 2019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7年12月5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还本付息的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

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2014年跟踪评级中,公

司的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均维持为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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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2松建化”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4年12月4日;

2、兑息日: 2014年12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松建化”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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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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