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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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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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0-25

股票简称:中国水电 股票代码:601669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22 号)

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 / 债券受托管理人

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期:2012 年 10 月 25 日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对本期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

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载明

日期,募集说明书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

募集说明书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的任

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

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 受让并合法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 《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

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

说明书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募集

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评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一期末(2012 年

上半年末)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为 333.78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80.85%;本期债

券上市前,本公司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 22.90 亿元、29.11 亿元和 36.19 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为 29.40 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本期债券发

行及挂牌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

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且期限较长,

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

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积极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流通。由于具体上市申请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

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本公司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

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

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

响, 本公司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后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四、本期债券由中国电建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大公国际评级, 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 担保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说明本期债券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

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虽然本公司和担保人目前的财务状况和资产

质量良好,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和担保人的盈利能力仍有可能发生不利

变化,将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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