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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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交 02” 、“ 12 中交 03”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9)第 0679 号
致: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中国交通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 10 年期,债券简称: 12 中交 02,债券
代码: 122174)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 15 年
期,债券简称: 12 中交 03,债券代码: 122175)(“ 12 中交 02”和“ 12 中交 03”
以下合称“ 本期债券”) 2019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持有
人会议”),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上市规则》”)、《 中国交通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
书》”)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有效表决权和决议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核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在此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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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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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持有人会议由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招商证券”)召集,并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向债券持有人发出了《关于召
开“ 12 中交 02”、“ 12 中交 03”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
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
式、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债权登记日等事项。
2、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 14:00 以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方式
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由“ 12 中交 02”、“ 12 中交 03” 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担任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下
午 15:00 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
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于债权登记日持有公司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有权出席此次
会议,并可以通过出具书面授权书委托合格代理人出席会议。本次持有人会议采
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情况如下:
“ 12 中交 02”: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及代理人合计持有“ 12 中交 02” 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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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债券 17,000,000 张,占“ 12 中交 02” 发行总张数的 85%,占“ 12 中交 02”
全部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 85%。
“ 12 中交 03”: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及代理人合计持有“ 12 中交 03” 有表决
权的债券 25,400,000 张,占“ 12 中交 03” 发行总张数的 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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