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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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付息公告
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行的2003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
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8月1
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03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03 三峡债
3、 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4、 债券期限:30 年,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至 2033 年 8 月 1 日
5、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6、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4.86%
7、 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8 月 1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 付息日:每年的 8 月 1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9、 付息期限:每年付息日起 20 个工作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1、 证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303,银行间市场 038006
二、 债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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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7 月 30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
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除息交易日
本期债券的除息交易日为 2008 年 7 月 31 日。
四、 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
点领取利息。
五、 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
银行帐户;
(二)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
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
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
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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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
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
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
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
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
体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
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
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
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
级托管人。
六、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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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七、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
联系人:覃章清
联系电话:0717-6762439
邮编:10001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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