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渝城投2012年付息兑付公告
02渝城投资讯
2012-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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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2-03

2002 年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012 年付息兑付公告

由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现已更名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9 日发行的 2002 年重庆市城市建

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开始支付自 2011 年 12 月 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8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 )的利息和兑付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和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02 年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02 渝城投(120205)

3、发行人: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 10 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调

[2002]2643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4.32%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自 2002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8 日止,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均为单利计息,不计逾期利息与复利

10、付息兑付日: 2012 年 12 月 9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

11、信用级别: AAA 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1 年 12 月 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8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 2012 年 12 月 5 日, 截止债权登记日日终,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

息及本金兑付。

3、 停牌日: 2012年12月6日。本期债券自该日起停止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

4、付息兑付时间:

(1)集中付息兑付期:自 2012 年 12 月 10 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兑付:在集中付息兑付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

集中付息兑付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和本金。

三、付息兑付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和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

该债券投资者付息和兑付本金。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和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

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件、

代办人身份证;

b)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

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

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付息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

利息和本金;

d)在集中付息兑付期间未领取利息和本金的投资者,到托管其

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和本金;

e)如营业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凭证上

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

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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