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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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02 重庆城投债”
付息公告
由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9 日发行的 2002 年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开始支付自 2008 年 12 月 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8 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02 年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 证券简称: 02 渝城投
3、 证券代码: 120205
4、 发行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5、 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6、 债券期限: 10 年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调
[2002]2643 号文件批准发行
8、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4.32%
9、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10、计息期限:自 2002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8 日止,逾
期未领,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均为单利计息,不计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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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复利
11、付息首日:计息期限的每年的 12 月 9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支付本年度债券利息的付息首日
12、付息期限:每年自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
用级别为 AAA 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3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08 年 12 月 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8 日,逾期
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4.32%。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9 年 12 月 7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 1)集中付息期:自 2009 年 12 月 9 日起 20 个交易日
(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
付息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领取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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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息办法:
1、未上市的本期债券,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有关银行帐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
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该证券
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a)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
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
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件和经办
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
登记证(地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
领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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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e) 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
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
在《 2002 年渝城投债发行章程》、《 2002 年渝城投债发行公告》、《 2002
年渝城投债上市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
地入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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