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三峡债付息公告
02三峡债资讯
2009-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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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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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付息公告

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行的 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

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09 年 9 月

21 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02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02 三峡债(上交所 120201、银行间 7103)

3、 发行总额:人民币 50 亿元

4、 债券期限: 20 年,自 2002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止

5、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年利率 4.76%

7、 付息日:每年的 9 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8、 付息期限:每年付息日起 20 个工作日

9、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3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于 2002 年 10 月 21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



二、 债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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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9 年 9 月 18 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 2009 年 9 月 21 日起 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

点领取利息。

四、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

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

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

投资者付息;

(三)、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

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

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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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

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

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

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5、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

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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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 税 环 节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付 息 网 点 领 取 利 息 时 由 付 息 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七、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

联系人:覃章清

联系电话: 0717-6762439

邮编: 10003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联系人:周一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052

邮政编码: 100004

6、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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