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6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01三峡债资讯
2016-11-03 16: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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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01

股票代码: 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 2016-061

债券代码: 120102 债券简称: 01 三峡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6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债券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11 月 3 日

2、 债券付息兑付日: 2016 年 11 月 8 日

3、 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6 年 11 月 4 日

4、 债券摘牌日: 2016 年 11 月 8 日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十五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

年11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支付自2015年11

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 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十

五年期)

3. 债券简称及代码: 简称01三峡债,代码120102

4. 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 债券期限: 15年, 自2001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8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计经调

[2001]1806 号文批准计划的,并以计经调[2001]2095 号文批准公开

发行

8. 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5.21%,按年付息,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9. 付息日:每年的11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11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2年0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 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级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21%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1月3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兑付时间:

(1)集中付息兑付时间:自2016年11月8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兑付时间:集中付息兑付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

在集中付息兑付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 付息兑付对象:截至2016年1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01三峡债”持有人。

三、付息兑付办法

1.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兑付办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兑付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债券付息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兑付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

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

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

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

2.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及本金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①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②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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