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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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0 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 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0 年 11 月 8 日支
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承接人:中国长
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
券(含 15 年期、10 年期两个品种)。
(三) 债券简称:
15 年期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01 三峡债;银行间市场简称
01 三峡债(2)。
10 年期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 01 三峡 10;银行间市场简称
01 三峡债(1)。
(四)发行总额:1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人民币 30 亿元,10 年期
浮动利率品种人民币 20 亿元。
(五)债券期限:
1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自 2001 年 11 月 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
10 年期浮动利率品种自 2001 年 11 月 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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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七) 债券利率:15 年期品种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 5.21%,按
年付息;10 年期品种为浮动利率,利率基准为本计息年度起息日 (2009
年 11 月 8 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2.25%),
基本利差为 175bp,按年付息,本次付息利率为 4.00%。
(八)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11 月 8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
息日。
(九)付息日:每年的 11 月 8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2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于 2001 年 12 月 3 日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十一)证券代码:15 年期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 120102;
银行间市场代码 7092;10 年期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代码 111015;
银行间市场代码 7091。
二、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 15 年期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0 年 11 月 5 日。 10 年期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
日为 2010 年 11 月 5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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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
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 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
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 (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
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
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办;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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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各付息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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