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4年付息的公告
01三峡债资讯
2014-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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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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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 2014-057

债券代码: 120102 债券简称: 01 三峡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2014年11月7日

 债券付息日: 2014年11月10日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十五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4

年11月10日( 因2014年11月8日为法定节假日, 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11月10日) 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

2. 债券名称: 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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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期) 。

3. 债券简称: 01三峡债。

4. 债券代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120102;银行间市场代码

7092。

5. 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6. 债券期限: 15年, 自2001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

8. 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5.21%,按年付息,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9. 付息日: 债券期限内每年的11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11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2年0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于2001年12月3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13. 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级。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3 年 11 月 8 日至 2014 年 11 月 7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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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21%。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11 月 7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14 年 11 月 10 日起的 20 个工

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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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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