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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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固收部监管函【 2018】第 20 号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于规定时间之前披露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 且截至目前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 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十
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鉴于上述行为,现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
积极推进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符合规则要求的半
年度报告。
同时, 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
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固定收益部
201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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