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3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狮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近日获悉,福建省石
狮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狮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分别出具了有关公
司原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18)闽0581民特18号)(以下简称“石狮法院
有关公司原房产的民事裁定书”)及有关公司原机器设备的《民事裁定书》((2018)
闽0581民特17号)(以下简称“石狮法院有关公司原机器设备的民事裁定书”);
2018年6月28日,石狮法院分别出具了有关公司原房产的《执行裁定书》((2018)
闽0581执2527号之二)(以下简称“石狮法院有关公司原房产的执行裁定书”)
及有关公司原机器设备的《执行裁定书》((2018)闽0581执2528号之二)(以
下简称“石狮法院有关公司原机器设备的执行裁定书”)。现对上述有关民事裁定
书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刊载如下:
一、石狮法院有关公司原房产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石狮市狮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本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一案,石狮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福建省祥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共借款本金3
亿元整。申请人分别与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福建省祥腾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分别为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福建省祥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申请人本
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本公司以址在石狮市鸿山镇科技园区房地
产[国有土地使用证:狮地鸿国用(2012)第00218号、房屋所有权证:狮建房
权证鸿山字第011067、011068、011069、011070、011071、011072、011073、
011074、011075、011076号]为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债
权数额为9833.12万元,并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上述借款到期后,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等,
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代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亿元
后依法取得追偿反担保抵押债权。申请人请求石狮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
请人提供抵押反担保给申请人的上述财产,并确认申请人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在反担保债权数额9833.1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石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
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本公司所有的抵押在申请人的址在石狮市鸿山
镇科技园区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狮地鸿国用(2012)第00218号、房屋所
有权证:狮建房权证鸿山字第011067、011068、011069、011070、011071、
011072、011073、011074、011075、011076号];
二、申请人对上述第一款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833.12万元范围内优
先受偿。
案件申请费177819元,由被申请人本公司负担。
二、石狮法院有关公司原房产的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狮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公司担保物权纠纷
执行一案,石狮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闽0581执2527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址在石狮市鸿山
镇科技园区房产。上述房产经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
人向石狮法院申请将上述房产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9833.12万元交付其
以物抵债,石狮法院认为石狮市狮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应当将上述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本公司名下址在石狮市鸿山镇科技园区的房产【国有土地使
用证:狮地鸿国用(2012)第00218号;房屋所有权证:狮建房权证鸿山字第
011067、011068、011069、011070、011071、011072、011073、011074、
011075、011076号】作价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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