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1
关于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固收部监管函【 2018】第 12 号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于规定时间之前披露2017年年度
报告。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你公司上述
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现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请你公司充分重
视并落实以下事项:
1、积极推进2017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符合规则要求
的年度报告。
2、自查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
在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是,请说明是否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自查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该制度是否得到
有效执行。如否,请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说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具体原因、内部责任追
究情况及整改措施。
请你公司就上述第2-4项内容做出书面说明,于2018年6月15日前
向我部报送。同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
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固定收益部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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