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25
关于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 9
号 A 区 A 座 17-19 层;
姜义,现任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振宇,时任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张伟杰,时任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徐树青,时任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石俊志,时任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刁 锋,现任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经查明,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年度报告,但发行人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发行人仍未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挂牌规则》第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长姜义、时任董事王振宇、时任董事张伟杰、时任董事徐树青、时任董事石俊志、总会计师刁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挂牌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挂牌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姜义、时任董事王振宇、时任董事张伟杰、时任董事徐树青、时任董事石俊志、总会计师刁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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