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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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函
固收部监管函【2018】第 16 号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我所非公开发行三只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分别为
“16 牧原 01”、 “16 牧原 02”和“16 牧原 03”, 标的股票为牧原股
份(股票代码 002714)。近日,我部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牧原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事项的说
明》 ,你公司及秦英林、钱瑛夫妇在牧原股份首次公发行并上市时作
出 “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第二年分别减持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总计不
超过 1000 万股”的减持承诺。你公司未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上
述减持承诺事项,且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换股条款与上述承诺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
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条、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部对此予以书面警示。
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并组织你公司
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杜绝此类
问题再次发生。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前向我部
提交书面说明。
同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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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固定收益部
201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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