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莱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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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莱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福莱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福莱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募集
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在中国浙江省嘉兴
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 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3,846,75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占公司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数的 34.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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