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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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 、
“发行人” 或“公司” )公开发行的 2011 年公司债券( 10 年期品种,债券代码
“112027”,简称“11 新兴 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
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
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新兴铸管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020)中国贸仲
京裁字第 1911 号】。 新兴铸管控股子公司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兴租赁”)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 03 民初
337 号】 。 两个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 公司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
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被申请人:上海稳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力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 127 号 1201-54 室
2、受理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案件基本情况
新兴铸管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详细披露了公司与上海稳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稳石”或“被申请人”)间的仲裁案件的事项。该事项详见新兴铸管于2
2020 年 8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33)。
(二) 裁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020)中国贸仲京裁
字第 1911 号】,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宁波保税区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款项人民币
75,243,952 元。
2、被申请人补偿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50,000 元及差旅费人民币
18,000 元。
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1,173,393 元,由公司承担 50%,即人民币 586,696.50 元,
由被申请人承担 50%,即人民币 586,696.50 元。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分别向宁波保税区新德优兴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公司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发行人子公司新兴租赁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新兴租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 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贵豪
住所地: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865 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 1-1-
602-F
被告: 山西朔州平鲁区森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煤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瑞
住所: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上麻黄头村
2、受理机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新兴租赁与森泰煤业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签订了《融资租赁合
同》,约定双方以售后回租的形式,由新兴租赁向森泰煤业公司购买租赁物,再将租3
赁物出租给森泰煤业公司使用,森泰煤业公司需向新兴租赁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
项。相关租赁物的租赁期限为 60 个月,采取半年付息、到期还本的形式支付租金,合
计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239,551,596.30 元。《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新兴租赁依约履
行了合同,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森泰煤业公司出租了相关租赁物。但是,森泰煤业公
司未能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期租金,已经严重违反了《融资租赁合同》
的约定。
新兴租赁就此事向北京三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
请。
4、新兴租赁的诉讼请求
(1)判令森泰煤业公司向新兴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人民币
239,551,596.30 元。
(2)判令森泰煤业公司向新兴租赁支付延期利息,其中起诉前已到期的租金合计
人民币 10,305,234.26 元,自 2020 年 1 月 4 日起算,按照每逾期一日千分之一的利率,
计算至森泰煤业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为人民币 896,555.38
元);起诉时到期的租金人民币 229,246,362.04 元,自 2020 年 4 月 3 日起算,按照每
逾期一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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