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7
关于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 成 ( 广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guangzhou.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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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F CTF Finance Centre No 6 Zhujiang East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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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受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广州基金”)委托,指派律师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会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成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一、大成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发行人向大成确认:已提供了大成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了解/查阅的全部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和/或其复印件,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三、大成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权有效性、会议有效性和决议生效情况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见证意见,并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其他任何事项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大成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依法对大成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持有人会议由“19 广基 01”(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召集。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广州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债券的发行情况,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形式和表决方式、投票方式,以及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二)本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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