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涪陵01:募集说明书
18涪陵01资讯
2018-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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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25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 7 号 9 楼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1

发行人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及其

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

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

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

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

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

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

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2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

部门对本期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

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主

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

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

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3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

关章节。

1、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 公

司” 或“涪陵国投” ) 已于2018年7月1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8]1115号批复核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

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 。

发行人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首期发行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面值不超过20亿元,剩余部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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