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恒集01: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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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21: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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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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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12764.SZ 债券简称: 18恒集01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9 月 4 日

除息交易日: 2020 年 9 月 7 日

债券付息日: 2020 年 9 月 7 日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9 月 7 日支付 2019 年 9 月 6 日至 2020

年 9 月 5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 。

2. 债券简称: 18 恒集 01。

3. 债券代码: 112764.SZ。

4. 债券期限及利率: 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 存续期前两年票面年利率为

7.50%, 附第二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发行规模:人民币 3.8 亿元。

6.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 100 元。

7.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

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 起息日: 2018 年 9 月 6 日。2

9. 付息日: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但若投资者在第 2 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

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9 月 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9 月 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但若投资者在第 2 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9 月

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

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

11.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发布跟踪评级报告,本

期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登记、 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5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75.0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每手实际取得的利

息为 60.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75.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9 月 4 日

2. 除息交易日: 2020 年 9 月 7 日

3. 债券付息日: 2020 年 9 月 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9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3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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