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中南01: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17中南01资讯
2022-04-11 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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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11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 1300
传真:(86-10)8519 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
依据《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
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2019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
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
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召集。中山证券已于2022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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