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1
债券代码:112553 债券简称:17华讯02
债券代码:112572 债券简称:17华讯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华讯方舟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
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
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做承诺或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招商证券不承担任
何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
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
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或是“公司”)已收到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1民初663号),江西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就与华讯科技、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
项,对华讯科技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州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住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986号以太广场
被告一: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及2楼靠西
被告二: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5楼西侧
被告三:吴光胜
住址:深圳市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00,000 元及利息
8,602,426.02元(含逾期利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款日止,暂
计至2020年05月19日)(本息暂合计208,602,426.02元 )。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所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原
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2、事实与理由
2018 年12 月14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江银广分海支授字第
1830013-001 号《授信协议》,吴光胜签订了编号为江银广分海支高保字第
1830013-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人民币贰亿元整的一
次性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止。2019年7
月12日追加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并签订江银广分海支高保字第1940014-001号《 最
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该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三被告在合同中承诺对原告与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
各笔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相应利息
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与被告一签订了江银广分海支借字第1830013-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向被告一发放了贰亿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7%,
期限一年。被告一于2019年12月13日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被告一
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之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责任清晰、依据明确,恳请法院依法公证的
裁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