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新野01: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17新野01资讯
2019-07-24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7-24

股票代码:002087 股票简称:新野纺织 编号:2019-048 号

债券代码:112555 债券简称:17 新野 01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7 月 26 日发行的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将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支

付 2018 年 7 月 26 日到 2019 年 7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 新野 01(112555)

3、发行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3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2 年末和第 4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 在存续期前 2 年票面利率为 6.72%。

根据发行人发布的《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7 新野 01”票面利率调

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提示性公告》,在本期债券的第 2 年末,发行人选择调

整本期债券后 3 年票面利率为 7.5%。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7、起息日:2017 年 7 月 26 日。

8、付息日: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7 月 2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2019 年资金发放

日为 7 月 26 日。

9、兑付日:本次债券本金兑付日为 2022 年 7 月 26 日;如投资者在第 2 年

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26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发行结果公告》,“17 新野 01”的票面利率为 6.72%,每 1 手“17 新野 01” (面

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7.20 元(含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7.20 元,扣

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53.76 元。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停牌日、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

1、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25 日

3、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日:2019 年 7 月 26 日

四、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7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17 新野 01”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

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

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

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