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国盛金:关于“16国盛金”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16国盛金资讯
2019-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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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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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70 证券简称: 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 2019-064

债券代码: 112485 债券简称: 16 国盛金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国盛金”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票面利率调整: 本次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调整为 5.50%。

2、 回售价格: 100 元/张( 不含利息), 回售投资者享有回售部分债券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期间的利息。

3、回售登记期: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11 月 25 日(限交易日)。

4、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 2019 年 12 月 2 日。

为保证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16 国盛

金;债券代码: 112485;下称本次债券) 涉及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票面利率调整安排

公司上调本次债券存续期后 2 年(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

票面利率至 5.50%。

二、 回售实施办法

(一) 回售条款概述

1、 根据本次债券《 募集说明书》及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关于

回售登记期条款的修改,本次债券回售条款如下:

( 1)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

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

2

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

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 2) 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4 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

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

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决定。

2、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回售投资者享有回售部分债券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期间

利息, 其中每 10 张债券利息为人民币 42.7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含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每手债券利息为 34.16 元。

(二) 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公司将于回售登记期(申报期,下同) 结束前披露

三次本次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提示性公告。

2、回售登记期: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11 月 25 日(限交易日)。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

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 限登记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登记期内未

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 付款方式: 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回售登记结果对回售的债

券支付本金及利息, 该等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

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 即

2019 年 12 月 2 日) 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 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次债券在回售登记期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经回售申报确认后将被冻结

交易。

(四) 回售部分债券利息所得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

3

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相关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

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 相关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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