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4 年 9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和《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祺顺”)与公司及叶湘武、毕元、叶高静、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4)皖0111民诉前调9158号】,获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青岛祺顺与公司(被告一)及叶湘武(被告二)、毕元(被告三)、叶高静(被告四)、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六)、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被告七)、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被告八)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2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16景峰01”,发行总规模不超过8亿元,面值100元/张,债券期限5年。青岛祺顺代表其管理的祺顺扬帆5号、祺顺扬帆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购买了上述16景峰01债券。
2021年10月27日债券兑付到期后,公司未能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全部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之义务。2021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青岛祺顺以及16景峰01其他债券持有人与景峰医药及叶湘武共计签署了十一份展期兑付协议。
2024年4月30日,景峰医药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因公司2023年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十》第3条之约定,任一债券持有人(包括原告)均可随时依《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三》《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四》《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五》《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六》《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七》《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八》《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九》及本补充协议主张自身相关权利。经计算,截止2024年6月20日,景峰医药欠付原告债券本金48,288,880元及利息5,059,396.4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6景峰01”债券本金48,288,880元及利息5,059,396.4元(自2024年6月20日之后利息以本金48,288,880元为基数、年利率7.5%为标准计至实际款清日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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