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4 年 4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景峰医药因与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下称“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关于云南联顿的增资纠纷事项,于2023年10月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案件情况详见景峰医药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及2024年4月2日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以及摩根士丹利证券分别于2023年12月7日、2024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根据景峰医药于2024年4月13日披露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鉴于一审判决驳回了景峰医药的诉讼请求,经与律师团队全面分析、综合研判,景峰医药决定不予上诉并拟在一审判决正式生效后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目前景峰医药与律师团队正在准备相关材料。截至前述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上诉期满,景峰医药未提出上诉,如被告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前亦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将正式生效。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涉及需由景峰医药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147,866元,相关金额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摩根士丹利证券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摩根士丹利证券将继续督促发行人筹措并落实“16景峰01”的偿债资金,及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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