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景峰01: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6景峰01资讯
2023-12-07 18: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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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7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3 年 12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景峰医药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景峰医药近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景峰医药诉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的增资纠纷案已经五华法院立案,案号为(2023)云0102民初19795号,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泉

被告二:陈静

被告三:肖琨

被告四:吴洁芳

被告五:阿灼辉

第三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高新区海源北路998号高新保税监管区生产基地二期大楼三楼A区。
法定代表人:袁志松

联系电话:0871-68306368


2017年年底,景峰医药和被告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五人就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更名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顿公司”)增资事宜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签订时五被告合计持有联顿公司100%股权,其中安泉66%,陈静20%,肖琨10%,吴洁芳2%,阿灼辉2%。

《增资协议》约定,景峰医药向联顿公司增资人民币2.61亿元,其中1,65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24,4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联顿公司股权结构为:景峰医药持有60%,安泉持有26.4%,陈静持有8%,肖琨持有4%,吴洁芳持有0.8%,阿灼辉持有0.8%。《增资协议》约定了相关业绩承诺条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景峰医药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联顿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按《增资协议》约定的股权比例进行了增资后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2018-2020年,联顿公司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5,752,301.92元、11,564,322.24元、8,878,343.61元,三年累计净利润26,194,967.77元,和约定的业绩承诺6,380万元差额为人民币37,605,032.23元。

根据《增资协议》业绩承诺条款的约定,五被告应连带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五被告可选择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现金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7,605,032.23元,股权补偿比例为(6,380.00万元-2,619.5万元)/15,421.00万元=24.39%。

2021年6月25日,景峰医药向被告安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联顿医药业绩补偿沟通函》,明确提出业绩补偿要求,但五被告拒绝履行任何补偿义务。

因五被告拒绝履行《增资协议》的约定,景峰医药为减少损失,2021年11月13日,景峰医药与案外人云南康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合公司”)、联顿公司及五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景峰医药所持有联顿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康合公司,转让价格为3,292万元。

2023年2月6日,被告安泉、陈静、吴洁芳三人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仅被告肖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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