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1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23 年 12 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景峰医药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清算的提示性公告》,景峰医药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之控股子公司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泽”)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辽02清终3号】,裁定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3清申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原申请人):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邵锦耀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内)
(2)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克琴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迎宾路7号
大连德泽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 32,538.82 31,473.01
负债总额 1,182.27 711.11
净资产 31,356.55 30,761.90
财务指标 2022年1月-12月 2023年1月-9月
营业收入 5,631.62 0.34
净利润 2,367.18 -594.64
2、案件基本情况
大连德泽于2022年7月16日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期限届满后,大连德泽全体股东尚未就延长经营期限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经营期限未完成续期前,大连德泽开展经营活动受限。大连德泽由于股东间纠纷,大连德泽小股东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义慧君”)于2023年3月6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泽名下的相当于价值15,000万元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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