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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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12467 债券简称:16 天广 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
业行为准则》、《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天广中茂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
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发
行人”、“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根据 2020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16 天广 01”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立即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议案》, 债
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向法院申请对发行人为“16 天广 01”公
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所提供增信质押的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2020 年 7 月 31 日,广发证券向债券持有人发出《关于提请“16 天广 01”公
司债券持有人支付法律行动相关费用的函》,提请各债券持有人支付申请实现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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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物权的诉讼费用。
截至广发证券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前
一日,共计持有债券数量占债券总张数 47.82173%(持有数量为 5,738,608 张)
的债券持有人向广发证券出具了委托广发证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授权委托
书》,并支付了相应诉讼费用。广发证券代表上述 47.82173%的债券持有人向南
安市人民法院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申请材料,请求法
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47.82173%股权(以下简称“本案”)。
2021 年 1 月 20 日,广发证券收到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
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南安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立案受理本案,案
号(2021)闽 0583 民特 30 号,案件受理费 412,448 元。2021 年 1 月 25 日,广
发证券已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本案诉讼费。
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 被申请人天广中茂以本案债权额未能明确等理
由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21 年 2 月 4 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
询问,广发证券委托律师参加询问。
2021 年 2 月 18 日,广发证券收到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 0583 民
特 30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认为:“广发证券公司与天广中茂公
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主体资格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
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天广中茂公司
在异议期内对广发证券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认为债权额未能明确,双方争议较
大,且广发证券公司在本案中仅获得占债券总张数的 47.82173%(持有数量为
5738608 张)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请求拍卖、变卖天广中茂公司所持有的福
建 天 广 消 防 有 限 公 司 100% 股权中的 47.82173% 部 分 , 对 应 债 权 金 额 为
596045197.62 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明确债权债务,将股权拆分拍
卖,极可能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相关债权金额、质权的实现等
事项无法通过特别程序查清,有待以诉讼程序解决。因此,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
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广发证券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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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安
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
请。申请费 100 元,由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广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出具本临时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广发证券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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