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申宏0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6申宏03资讯
2020-11-17 17: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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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17

债券代码:112386 债券简称:16申宏01

债券代码:112446 债券简称:16申宏03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 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申宏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申宏0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集团”、“发行人”或者“公司”)2016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申宏01)、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债券简称:16申宏0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8申宏01)、申万宏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

券简称:18申宏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债券简称:19申宏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9申宏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9申宏04)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债券发行人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有关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诉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情况

1.案件唯一编码:(2018)沪0115民初48851号

2.受理时间:2018年7月13日

3.受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当事人:(1)原告: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筑欣实业”);

(2)被告: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智富”);(3)第三人:

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4)第三人:大连商品交易所

5.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6.诉讼/仲裁标的:3万吨焦炭

7.案件基本情况: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2日,上海筑欣实业

和申银万国智富分别签订两份《委托采购协议》,上海筑欣实业委托申银万国

智富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采购3万吨焦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申银

万国智富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货权转让义务发生争议。2018年8月,申银万

国智富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及传票,上海筑欣实业将申银万国智富诉至法院,

要求申银万国智富向其交付3万吨焦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9年6月14日,申银万国智富收到法院2019年6月5日作出的一审判

决书[(2018)沪0115民初48851号],判决申银万国智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上海筑欣实业交付3万吨焦炭。申银万国智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诉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二审情况

1.当事人:(1)上诉人: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2)被上

诉人: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3)原审第三人:天津港交易市场

有限责任公司;(4)原审第三人:大连商品交易所

2.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18)沪0115民初488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或其他责任人承担。

3.受理机构:上海市第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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