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17
证券代码: 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债券代码: 112386 债券简称: 16申宏01
债券代码: 112446 债券简称: 16申宏03
债券代码: 112728 债券简称: 18申宏01
债券代码: 112729 债券简称: 18申宏02 公告编号:临2021-25
债券代码: 114443 债券简称: 19申宏01
债券代码: 114461 债券简称: 19申宏02
债券代码: 114590 债券简称: 19申宏04
债券代码: 149393 债券简称: 21申宏01
债券代码: 149394 债券简称: 21申宏02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
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翁武游、林永飞、翁雅云质押式证券
回购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 (2020)沪 74 民初 678 号
2.受理时间: 2020 年 3 月 25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 2021 年 3 月 11 日
4.受理机构: 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 (1)原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 被告一:翁武
游; (3)被告二:林永飞; (4)被告三:翁雅云
6.案由: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7.诉讼标的: 本金9,900万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018 年 2 月签订了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
为《协议》) , 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
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200 万股“摩登大道” (证
券代码: 002656)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融入合计人民币 9,9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还签署
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质权人,被告二以其持有的
1,880 万股“摩登大道” 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对被告一协议项下的债
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二的配偶,向原告出具了《配偶
知情同意函》,书面同意了被告二签署的《保证合同》,并确认被
告二的保证义务及于其所有财产。
2018 年 12 月,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且到
期未按约定购回,被告二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
起诉讼。
二、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1 年 3 月 11 日,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
告翁武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本
金人民币 99,000,000 元;(2)被告翁武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3 月 21 日起,以本金人民币
99,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翁武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12 月 24 日起,以本金人民币 99,000,000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17.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4)被告林永飞、
翁雅云对被告翁武游上述第(1) 至(3) 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永飞、翁雅云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
武游追偿;(5)若被告翁武游未履行本判决第(1) 至(3) 项的支
付义务,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翁武游协议以质押的
19,200,000 股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002656)
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
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翁武游所有,不
足部分由被告翁武游继续清偿;(6)若被告翁武游未履行本判决第
(1) 至(3) 项的支付义务,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林永
飞协议以质押的 2,800,000 股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证券代码: 002656)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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