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13
(住所:东营市垦利县永莘路北)
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申报稿)
主承销商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签署日: 年 月 日
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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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
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主承销商
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除承销机构以外的专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就其
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
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
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落实相应的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
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
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
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
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相关规定、约定及本
声明中载明的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对损失予以相
应赔偿。
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
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 偿债风险、
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
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
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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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
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一定波动性。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次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
的不确定性。
二、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本次债券仅
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次债券上市后将被实
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
易行为无效。
三、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由于具
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
的审批或核准,本公司目前无法保证本次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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