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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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托管理人”)作
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行人”) 2016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16 文化 01”、“本次债券”) 的债券受托管理
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的约定,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就发行
人涉及诉讼事项出具本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欢瑞世纪”) 因电
视剧《封神之天启》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将欢瑞世纪起诉至上海市杨浦
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号:( 2020)
沪0110民初11404号】,并已于2020年8月19日首次开庭,欢瑞世纪于开庭当日提
起反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本案的基本情况
( 1)受理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受理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29号第二十一法庭
( 3)原告(被反诉人):公司
被告(反诉人):欢瑞世纪
( 4)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视剧《封神之天启》( 以下简称“ 本剧” )
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 以下简称“ 合同” )。之后, 双方就本剧追加投资等事宜签
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依照合同第5.1条约定,本剧
由被告负责发行,如被告在约定期限达不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则被告应按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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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价格,向原告购买本剧3年发行权。截至约定期限被告未达到保底发行价目标,
并于2020年4月8日要求解除合同第5.1条对原被告双方的法律效力,且要求原告退
回已分配发行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明示违约,故将被告起诉至上
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当日,被告提起反诉。
2、诉讼请求
( 1)原告(被反诉人)
①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 14,478.00 万元;
②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计算,请求判令至实际支付之日);
③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④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被告(反诉人)
① 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第 5.1 条发行保底及发行回购约定;
②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已分配发行款及向反诉人赔偿投资损失
合计 14,272.00 万元;
③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律师费。
④ 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3、诉讼进展
本案已于2020年8月19日首次开庭,后续将再次开庭审理。
4、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其他诉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
生的累计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4,490.26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
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4,098.64万元,其中涉诉金额为3,111.04万元的案件已签订
民事调解书,公司已收到全部款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
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391.62万元。
2、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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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案件暂未涉及审理结果,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公司将持
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
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涉及诉讼的
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中信建投证券将密切关注发行
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
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
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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