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2
关于对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函债券部监管函【 2022】 第 15 号
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2022〕 40
号) , 你所为发行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16
胜通01” “ 16胜通03” 和“ 17胜通01”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
载, 且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 2015年修订) 》 第1.7条、 第3.1.5条的规定。
现依据本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年修订) 》 第9.1条, 对
你所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请你所高度重视,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及时进行整改,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履行证券
服务机构职责, 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202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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