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2
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
债券部监管函【 2022】第 4 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1〕 91
号) ,你所作为公司债券“ 16胜通01”“ 16胜通03”“ 17胜通01” 发
行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 2013年至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出具的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在对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时未勤勉尽责。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
年修订)》第1.7条、 第3.1.5条的规定。
现依据本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年修订) 》第9.1条,对
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高度重视,针对上述违规
行为及时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履行
审计机构职责,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2022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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