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8
关于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新
兴路 377 号胜通大厦;
王秀生,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忠民,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本杰,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刘安林,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
理。
经查明,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通过制作虚假财务帐套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因融资需要, 2013 年至 2017 年,在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胜通
集团钢帘线有限公司、胜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和胜通集团光学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帐套后
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产虚假帐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
造假,并将虚假帐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2013 年度至 2017 年度,胜
通集团通过上述三家子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共计 615.40
亿元,各年度分别为 86.53 亿元、98.87 亿元、142.53 亿元、141.84
亿元、 145.62 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44%、 67.30%、 71.41%、 70.20%、 68.50%。
(二)虚增利润情况。 2013 年度至 2017 年度,由虚增主营
业务收入扣除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胜通集团虚增利
润总额共计 113.00 亿元,各年度分别为 16.54 亿元、 20.24 亿元、
20.67 亿元、 23.06 亿元、 32.49 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利润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121.61%、 138.39%、 142.23%、 117.64%、 164.24%。
二、通过直接修改 2016 年度、 2017 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
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
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
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
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 2016 年度虚减营
业成本 4.41 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4.41 亿元; 2017 年度虚减
销售费用 2.30 亿元,虚增财务费用 0.60 亿元,共计虚减费用总
额 1.70 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1.70 亿元。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胜通集团 2013 年度至 2017 年度累计虚
增主营业务收入 615.40 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19.11 亿元;
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各年度虚增主
营业务收入金额为 86.53 亿元、 98.87 亿元、 142.53 亿元、 141.84
亿元、 145.62 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收入的比例为 59.44%、
67.30%、 71.41%、 70.20%、 68.50%;各年度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16.54 亿元、 20.24 亿元、 20.67 亿元、 27.47 亿元、 34.19 亿元,
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的比例为 121.61%、 138.39%、 142.23%、
140.14%、 172.83%。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 16 胜通 01”、“ 16
胜通 03”和“ 17 胜通 01”募集说明书和《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胜通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
年修订)》第 1.5 条、第 3.1.5 条、第 4.1.1 条的规定。
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王秀生、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忠
民、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本杰、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刘安
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 2015 年修订)》第 1.5 条、第 1.6 条的规定,对胜通集
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 2015 年修订)》第 9.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胜通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胜通集团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王秀生,时任副董事长
兼总经理王忠民,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本杰,时任董事兼常务
副总经理刘安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生、王忠民、董本杰、刘
安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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