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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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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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0-28

关于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新

兴路 377 号胜通大厦;

王秀生,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忠民,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本杰,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刘安林,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

理。

经查明,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通过制作虚假财务帐套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因融资需要, 2013 年至 2017 年,在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胜通

集团钢帘线有限公司、胜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和胜通集团光学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帐套后

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产虚假帐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

造假,并将虚假帐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2013 年度至 2017 年度,胜

通集团通过上述三家子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共计 615.40

亿元,各年度分别为 86.53 亿元、98.87 亿元、142.53 亿元、141.84

亿元、 145.62 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44%、 67.30%、 71.41%、 70.20%、 68.50%。

(二)虚增利润情况。 2013 年度至 2017 年度,由虚增主营

业务收入扣除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胜通集团虚增利

润总额共计 113.00 亿元,各年度分别为 16.54 亿元、 20.24 亿元、

20.67 亿元、 23.06 亿元、 32.49 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利润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121.61%、 138.39%、 142.23%、 117.64%、 164.24%。

二、通过直接修改 2016 年度、 2017 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

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

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

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

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 2016 年度虚减营

业成本 4.41 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4.41 亿元; 2017 年度虚减

销售费用 2.30 亿元,虚增财务费用 0.60 亿元,共计虚减费用总

额 1.70 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1.70 亿元。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胜通集团 2013 年度至 2017 年度累计虚

增主营业务收入 615.40 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19.11 亿元;

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各年度虚增主

营业务收入金额为 86.53 亿元、 98.87 亿元、 142.53 亿元、 141.84

亿元、 145.62 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收入的比例为 59.44%、

67.30%、 71.41%、 70.20%、 68.50%;各年度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16.54 亿元、 20.24 亿元、 20.67 亿元、 27.47 亿元、 34.19 亿元,

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的比例为 121.61%、 138.39%、 142.23%、

140.14%、 172.83%。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 16 胜通 01”、“ 16

胜通 03”和“ 17 胜通 01”募集说明书和《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胜通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

年修订)》第 1.5 条、第 3.1.5 条、第 4.1.1 条的规定。

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王秀生、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忠

民、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本杰、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刘安

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 2015 年修订)》第 1.5 条、第 1.6 条的规定,对胜通集

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 2015 年修订)》第 9.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胜通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胜通集团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王秀生,时任副董事长

兼总经理王忠民,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本杰,时任董事兼常务

副总经理刘安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生、王忠民、董本杰、刘

安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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