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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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046 证券简称: 泛海控股
债券代码: 112340 债券简称: 16 泛控 01
债券代码: 112362 债券简称: 16 泛控 02
债券代码: 114372 债券简称: 18 海控 01
债券代码: 112920 债券简称: 19 泛控 01
债券代码: 112995 债券简称: 19 泛控 02
债券代码: 149035 债券简称: 20 泛控 01
债券代码: 149044 债券简称: 20 泛控 02
债券代码: 149116 债券简称: 20 泛控 03
债券代码: 114769 债券简称: 20 泛海 01
债券代码: 114784 债券简称: 20 泛海 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 作为泛海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 ) 发行的“16 泛控 01” 、 “16 泛控 02” 、 “19
泛控 01” 、 “19 泛控 02” 、 “20 泛控 01” 、 “20 泛控 02” 、 “20 泛控 03” 、
“18 海控 01” 、 “20 泛海 01” 、 “20 泛海 02” 的受托管理人, 依据《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 、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等相关规定以及与泛海控股签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泛
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泛海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之有关约定, 现就2
泛海控股及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 泛海控股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 中英益利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 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 将泛海控
股的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 、 “被告
一” ) 、 泛海控股诉至法院。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受理机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 案件当事人
1. 原告: 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
被告一: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 案由
2017 年 1 月, 原告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 泛海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公
司募集不超过 40 亿元投资资金, 泛海控股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武汉
公司以其持有的江国用(2013) 第 0535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具
体内容详见泛海控股 2017 年 1 月 7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 根据相关协议、 补充协议的约定,
原告向武汉公司共发放了投资资金 35 亿元。 截至目前, 武汉公司尚有借款本金
1,300,000,000 元未偿还。 为此, 原告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武汉公司、 泛海控股
进行起诉。
(四)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 1,300,000,000 元, 期内应付未付利息
15,111,111.11 元, 共计 1,315,111,111.11 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逾期期限内的罚息, 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含) 金额为 4,958,333.33 元, 此后之罚息应继续计算, 直至本金全部清偿完
毕之日止;
3.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之复利, 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含) 金额为 56,250.00 元, 此后之复利应继续计算, 直至期内应付未付利3
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4.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80 万元;
5. 判令泛海控股对上述 1-4 项所列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判令原告在上述 1-4 项所列全部债务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
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 15, 不动产权证书号:
鄂(2018) 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 0025928 号)(即前述融资抵押物江国用(2013)
第 0535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后因武汉公司更名而换发为新的抵押登记证明)
以拍卖、 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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