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5
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固收部监管函【2019】第 11 号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于规定时间之前披露2018年年度
报告。 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你公司上述
行为违反了 《公司债上市规则》第3.2.2条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
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鉴于上述行为,现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并责令你公司尽快落
实以下事项, 于7月1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安徽监管局:
一、积极落实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符合规则要求
的年度报告。
二、 自查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
在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是,请说明是否按照 《公司
债上市规则》 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自查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该制度是否得到
有效执行。如否,请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四、 说明2018年年报未按时披露的具体原因、内部责任追究情况
及整改措施。
同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债券存续期管
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固定收益部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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